
快看!淄博整治房地產市場,這24種行為不能有!
整治時間
5月2日至10月15日
整治范圍
1、在本行政區域內有在建在售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
2、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中介機構。
整治內容
本次檢查重點查處以下行為:
(一)房地產開發企業(項目)
1.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;
2.通過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等方式惡意炒作、哄抬房價;
3.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;
4.未取得預售許可證,以認購、預訂、排號、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、預付款等費用,借機抬高價格;
5.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,未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;
6.商品房銷售未明碼標價,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;
7.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,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;
8.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;
9.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,違規辦理商品房簽合同撤銷變更業務進行期房轉讓的;
10.未在商品房銷售場所公示企業營業執照、資質證書、不動產權證書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、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、商品房預售許可證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、建筑節能措施等;
11.委托未備案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商品房;
12.其他不正當經營行為。
(二)房地產經紀機構
1.未進行工商行政登記;
2.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到主管部門備案;
3.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中介服務項目、服務內容、收費標準;
4.發布虛假房源、不實價格信息招攬業務,誘騙消費者;
5.強制提供代辦服務、捆綁收費;
6.未經當事人同意,擅自通過網簽系統簽訂中介服務合同、交易合同;
7.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;
8.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,低價收進高價賣(租)出房屋賺取差價;
9.侵占或挪用交易資金;
10.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信息;
11.未將房屋抵押、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時告知購房人;
12.法律、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。
違規行為處理
根據要求,各區縣房管部門要對檢查中發現的或群眾舉報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,及時進行查處,下發限期整改通知,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,取消其預售許可、停止網簽合同備案、記入不良信用檔案,并進行通報批評。各區縣房管部門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損失的,要承擔相應責任。